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合作经营协议》
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合作经营协议》第七
第七条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
条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赫男审 判
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赫男审 判 员 薛忠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娜 娜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马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