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第一款、
六条第一款、第十
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金贝医疗费、营养费
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金贝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合计30,129.02元;二、驳回原告姜金贝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1.48元,由原告姜金贝、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1.48元,由原告姜金贝、被告刘文婷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秉璋审 判 员 常 忻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