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辉与朱梓磐、赖和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9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苏忠申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苏忠申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董象帆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