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
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