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包清工合同》。二、被告青海圣鼎装饰有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包清工合同》。二、被告青海圣鼎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海鹏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55000元、违约金55000元,合计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青海圣鼎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玉林人民陪审员 陈志梅人民陪审员 娄会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汪晓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