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凤侠与沈利民、赵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凤侠撤回对被告沈利民、赵雅红的起诉。案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凤侠撤回对被告沈利民、赵雅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毕凤侠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丽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