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
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一审判决以缪胜聪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黄兴卿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并未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为由,驳回其该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对罗湛与缪胜聪合伙关系的事实作了认定,缪胜聪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中包含了罗湛的投资款损失,在再审听证时表明其与罗湛之间未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
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罗湛应
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罗湛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即本案遗漏诉讼主体。综上,缪胜聪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四条、
四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一审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7
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一审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7)桂71民终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胡青兮审判员 廖防修审判员 覃瑞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文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