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6执恢4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暨仲裁委员会(2013)绍裁诸字第34号裁定书,以(2014)浙绍执民字第205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凯信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江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一案,应执行标的415400.03元。该次执行中,实际执行到金额110000元,剩余标的305400.03元,因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而程序终结。现因本院查控到被执行人周江银行账户有少量可供执行款项,于2017年09月20日以(2017)浙06执恢46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周江银行存款人民币12469.88元,已给付到本案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凯信化纤有限公司,本次恢复执行完毕。初执案件(2014)浙绍执民字第205号尚未履行完毕,剩余标的292930.15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