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平与滕文飞、黄移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七十九条、

七十九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滕文飞、黄移健、陈小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滕文飞、黄移健、陈小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永平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止的违约金为197333元,此后违约金自2017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6元,财产保全费5000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76元,由被告滕文飞、黄移健、陈小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羊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