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强、王春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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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文孝人民陪审员 唐德鲁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