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强、王春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文孝人民陪审员  唐德鲁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