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罗小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的欠费2112.8

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的欠费2112.8元、违约金132.83元,未超出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支付欠付的电信费用2112.8元及违约金132.83元;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小波负担。如不服本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小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晓娟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冉乐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