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忠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忠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

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忠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占元人民陪审员  高德信人民陪审员  路宝礼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