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华与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翠华借款本

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翠华借款本金15300.00元、利息20000.00元,合计35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