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

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王政文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徐园园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