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与许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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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穆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