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
百五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云才、李巧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市健广鞋材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云才、李巧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市健广鞋材有限公司货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方云才、李巧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文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