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
二百四十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
百四十二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四十三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伟、于莹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
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伟、于莹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伟、于莹收入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曾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