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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舞钢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振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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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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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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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