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
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梅芳、吴会泽
、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梅芳、吴会泽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6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