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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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依炜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