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零四条,
百零四条,第四百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泸州市华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异议请求。本案的案外人、当事
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泸州市华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异议请求。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华 江审判员 杨洪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