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珺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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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丽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