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之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季青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