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三条第
第三条第一款、
一款、第七条第二
第七条第二款、
款、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李鸿雁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家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