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
三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之规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海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海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莫海森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周小滟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韦 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