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方陵电子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祥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

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

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接收货币一方全椒县方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全椒县,故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长市天祥电子厂对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长市天祥电子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

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长市天祥电子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士杰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