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马刚与王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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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马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魏马刚负担。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马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魏马刚负担。审判员 李广涛二〇一七年���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喜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