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马刚与王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马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魏马刚负担。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马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魏马刚负担。审判员  李广涛二〇一七年���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喜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