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十七条、
十七条、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国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
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国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左松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武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全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