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丽花与被申请人陈永平、王子军、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游戏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

零三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花垣县

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花垣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该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支付;二、查封申请人苏丽花位于花垣县花垣镇建设路中心街,房产证号为:“房权证花房字第000012**号”私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证、及设定他项目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红彬审判员  田东林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秀静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