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六条、
百八十六条、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饶海斌(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43的存款人
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饶海斌(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43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AUT())O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