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6陆毅与江苏爵鼎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毅撤回对被告江苏爵鼎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的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毅撤回对被告江苏爵鼎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房道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映苗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