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3、卜兰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条的规定是错误的。2、一审作出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没有法

一条的规定是错误的。2、一审作出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分配处理集体财产,若分配方案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内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样的内容也是禁止的,被侵害的集体成员都可以根据《物权法》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样的内容也是禁止的,被侵害的集体成员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第六十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和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理一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和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谭某3、卜兰相、许某、谭某1、谭某2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户补助款64855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为修建多旁水库多珍库区,德保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社、多珍屯下珍社土地,并对征收的土地进行了补偿。2015年7月1日,德保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多旁水库多珍库区移民搬迁问题,决定由广西德保兴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多旁水库多珍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310万元。2015年7月8日,德保县兴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签订《多旁水库多珍库区移民搬迁补助协议》,双方约定补助内容为多珍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金额为310万元,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随后,广西德保兴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将补助款统一汇入多珍屯村民梁进能的账户。被告多珍屯将该笔款项按48户人均16700元进行分配,但原告等19户被排除在分配方案之外。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德保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社、多珍屯下珍社土地,已经按标准全部进行了补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款项为“多珍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款,不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

第一条的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纠纷为:(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

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纠纷为:(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故本案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款,属于多学村多珍屯的集体财产,对于该款项应否分配,如何处理,应由全体村民按照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谭某3、卜兰相、许某、谭某1、谭某2的起诉。

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谭某3、卜兰相、许某、谭某1、谭某2的起诉。一审受理费1421元,原告已预交711元,依法退还原告711元。二审期间,双方没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合议庭认为,1、根据上诉人谭某3、卜兰相、许某、谭某1、谭某2在一审提供的《德保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谭开巧等19户移民信访事项的答复”》内容,可知在2013年年底,德保县兴德水务公司已按《关于印发德保县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2〕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全部足额补偿给上诉人等19户搬迁户。2、对本案当事人诉争的“多珍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款310万元,是另外48户移民自行向相关部门争取得来。对该部分款项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3、德保县兴德水务公司为解决征地移民问题,多次与上诉人等19户协商,对相关标准的补助在协商处理中。综上,本案因310万元款项分配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日教审判员  凌

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日教审判员  凌文楼审判员  玉 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蒙烁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