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
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史利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