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赵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

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史利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