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虹与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六十条、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十条、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虹人民币5000元;二、

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虹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张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虹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化利率24%的计算标准,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虹已预交25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虹已预交25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由被告张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付新生人民陪审员  钮金荣人民陪审员  王世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那 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