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智刚与胡志超、马振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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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计1164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由原告耿智刚负担。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婧婷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