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新科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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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瓯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孟宪民审判员  徐 梅

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瓯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孟宪民审判员  徐 梅审判员  徐章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