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
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5年12月16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8399.38元、违约金1000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2元、公告费600元,共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62元,由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7元、被告黄昊负担88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皙人民陪审员 刘秀华人民陪审员 刘列沙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杨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