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