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兵与程起来、叶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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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国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伟清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