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兵与程起来、叶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国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伟清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