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
第38条、
8条、第42
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兴文县古松镇米
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兴文县古松镇米市街××公寓×\×幢××-1、××-2、××3、××-4、××-5、××-6、××-7、××-9、××-10、××-11、××-12、××-13、××-1、××-2、××-3、××-4、××-5、××-6、××-9、××-10、××-11、××-12、××-1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九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