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刘锋有履行力或有财产可
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刘锋有履行力或有财产可执行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