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锋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刘锋有履行力或有财产可

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刘锋有履行力或有财产可执行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