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电气(锦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福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肯电气(锦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肯电气(锦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林肯电气(锦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