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
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粟世煌尚欠李瑞宏借款本金5万元,并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从2016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利率6%计算。李瑞宏请求粟世煌偿还借款本息,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粟世煌归还原告李瑞宏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
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粟世煌归还原告李瑞宏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6%利率,从2016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被告粟世煌负担。如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被告粟世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庭建人民陪审员 潘家芬人民陪审员 吴春玲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芬附:1.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上诉有关事项告知如当事人提出上诉,需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