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易普化工有限公司、铜陵晟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晟泽贸易有限公司存款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晟泽贸易有限公司存款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