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易普化工有限公司、铜陵晟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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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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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晟泽贸易有限公司存款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