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运城市诚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王柳借款123
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运城市诚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王柳借款12375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款还清止);二、驳回王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王柳负担116元,运城市诚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74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2015年1月11日之后,王柳收到上诉人公司经理张涛归还的57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上诉人主张系本金,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
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务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上诉人运城市诚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债权人王柳有约定先还本金,王柳否认,运城市诚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又不能举证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运城市诚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运城市诚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认定没有约定。原审判决让其先归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运城市诚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上诉人运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上诉人运城市诚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大有审判员 赵武平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陶柏良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