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贵友与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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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贵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董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贵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董贵友负担。审 判 长 莫东军审 判 员 刘琼琼人民陪审员 刘彩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佳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