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1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常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
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