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敏与梁胡军、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家敏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马家敏入六安市第二人

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家敏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马家敏入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1、闭合性颅脑损伤:1)脑震荡,2)头皮挫伤;2、颈项部软组织挫伤。对症治疗,于2017年4月8日出院,计住院1天,花去医疗费2574.61元。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治疗;2、短期内复查;3、注意休息,建议休息壹个月;4、门诊随诊。马家敏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在本起事故中受损,经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为16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00元。另查明:2017年4月10日,六安市长城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皖N×××××是我公司营运出租汽车,该车每天有两位驾驶员轮流驾驶,车辆24小时营运,每天运营收入约600元左右。马家敏(身份证号码)为我公司皖N×××××号车辆驾驶员之一,每月收入约7000元。被告梁胡军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人寿财险黑龙江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梁胡军违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马家敏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被告梁胡军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依法对原告损失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己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超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替代赔偿;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30元/天计算住院1天,护理费根据本地从事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以114.20元/天计算住院1天,原告误工费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以167.28元/天计算30天,原告诉请停运损失,因原告系从事出租车营运的驾驶员,己支持其误工损失,停运损失不予支持,交通费由本院酌定。综上,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574.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30元/天×1天),营养费30元(30元/天×1天)、计款2634.61元;护理费114.20元(114.20元/天×1天),误工费5018.40元(167.28元/天×30天),车损1600元,交通费酌定30元,计6762.60元。上述款由人寿财险黑龙江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等2634.61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护理费等损失5162.60元,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车损1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一十七条、

百一十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十九条、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

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马家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634.61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马家敏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5162.60元,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马家敏车损1600元,合计9397.21元。二、驳回原告马家敏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件诉讼费30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评估费300元,计款450元,由被告梁胡军、六安市红星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云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

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

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