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国富与肖和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国富

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国富负担。审判员  赵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杨川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