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的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志权代审判员 白天鹏代审判员 屈 旸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